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七支路11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JAL59G。
法定代表人:吴光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华荣茧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居仕村324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431024254X7。
法定代表人:刘月清,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月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西贵港市华荣茧丝有限公司、刘月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华荣茧丝有限公司、刘月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华荣茧丝有限公司、刘月清银行存款人民币467037.02元[其中支付借款本金339531.9元、利息暂计100324.12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为21515.51元;后期以339531.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5月1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17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696元、案件受理费348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