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景乔,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告:刘红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赵红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灿,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进,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案由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景乔诉被告刘红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景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景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