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莫若珍,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现住独山县。

被执行人:王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现住独山县。

审理经过

莫若珍与王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726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王硕应向申请执行人莫若珍支付房屋租金及水电费22713.48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1.5元、申请执行费241元。因王硕未履行义务,莫若珍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王硕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莫若珍认为数额太少,不要求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持股或者其他投资权益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

三、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到独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独山县房屋事务服务中心、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王硕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在户籍地无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被执行人王硕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处以拘留,因未找到被执行人,尚未实施。

六、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莫若珍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或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硕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莫若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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