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11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有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曾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曾杰借款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2019年10月21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曾杰的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进行查询。查无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证券、工商、车辆、保险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余额很小,网络资金有2859.02元。在兴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无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协助调查,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曾杰的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网络资金2859.02元进行扣划,扣除申请执行费320元后,本院已将执行款2539.02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曾杰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目前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1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