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乌河农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3560520063W,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兴农市场。
法定代表人:仇传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清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福海县乌河农资有限公司与刘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7063.64元,执行费155.95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乌河农资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刘清华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乌河农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1001执4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