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梦,女,1994年*月*日生,住肃宁县。 被告:杜宁宁,男,1993年*月*日生,住河北省灵寿县。
审理经过
李梦与杜宁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梦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洪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