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喜庭,男,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田英(与原告系夫妻关系),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芦辉信,男,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其他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闫喜庭与被告芦辉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闫喜庭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喜庭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喜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闫喜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