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远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 被执行人:廖华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叶远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昌县人民法院(2021)赣0428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方式展开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不到千元的银行存款,无其他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动产、不动产、证券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相关平台进行曝光。
请求情况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1.4万元(后续金额以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准),截止2021年6月25日,本院已强制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处置)财产,但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开始日期为2021年6月1日,期限为一年)。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友冬 审 判 员 王全民 审 判 员 曹东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曹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