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树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德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蒙县。 委托代理人:杨海岩,系阜新市细河区中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树林因与被上诉人高德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陈树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陈树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苑明珠 审判员 朱有明 审判员 杨晓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