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骆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天全县。

被告:四川景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某,住址四川成都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与骆某某、四川景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何某某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自有诉权且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38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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