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元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舞阳伟光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海南路中段路东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7R7Q7XW。 法定代表人:李建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周元元诉被告舞阳伟光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元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周元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昭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