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陶永彬,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执行人: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陈裕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陶永彬与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民再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254,481.3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经查控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同申请执行人谈话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过工商、不动产、房产等部门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决定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处理,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被执行人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