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洪生,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汉族,大学文化,原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捕前住丹东市元宝区。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丹东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泰俊,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孙玲,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吕守权,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大学文化,原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副处长、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捕前住丹东市振安区。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丹东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利庆,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丹安检一部刑诉[20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洪生、吕守权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宇、检察官助理陈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洪生及其辩护人王泰俊、孙玲,被告人吕守权及其辩护人宋利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聂洪生单独受贿的事实部分:
2007年5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聂洪生担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职务,负责渔政管理处的全面工作。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收取(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工作安排等事项上为杨某2、张某9、周某等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0万元;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辽宁省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獐岛村给予的5997.86亩海域无偿使用权。经鉴定,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渔业用海自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海域租金价值755.72万元。聂洪生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5.7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杨某1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7年,被告人聂洪生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江某的请托,承诺在江某的朋友杨某1办理临时捕捞许可证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后聂洪生收受杨某1委托江某转交给其的人民币2万元。
(二)收受杨某2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6年,被告人聂洪生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杨某3的请托,为其弟弟杨某2办理了临时捕捞许可证。2008年至2009年春节前,聂洪生先后两次收受杨某2送给其的各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三)收受李某22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聂洪生伙同江某(另案处理)利用江某系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船舶检验处副处长负责船舶检验的职务便利,接受山东烟台派格船舶有限公司经理李某2的请托,帮助其介绍船舶图纸设计业务。2009年7月份,江某收受李某2送给其和聂洪生的人民币22万元,江某分给聂洪生11万元。
(四)收受周某2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7年,被告人聂洪生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江某的请托,为江某朋友周某取得两个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提供了帮助。后聂洪生收受周某给其的人民币20万元。
(五)收受刘某1、李某34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6年6月,被告人聂洪生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由广某的请托,将由广某的朋友刘某1的儿子刘某3、李某3的儿子李某4均安排到其单位执法船上工作。后聂洪生收受刘某1、李某3委托由广某转交给其的人民币各2万元,共计人民币4万元。
(六)向杨某2索要6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聂洪生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杨某2的辽丹渔23622、23623等22艘船欠缴渔业资源费71.52万元的情况下,安排时任副处长吕守权违规为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手续。2014年11月,聂洪生以借款为名向杨某2索要人民币60万元。后其中40万元用交付购房尾款,20万元用于其个人理财。
2017年9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对聂洪生进行调查,其害怕该笔事实被发现,遂于2017年10月将60万元退还给杨某2,并要求杨某2将所欠缴的渔业资源费71.52万元上交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后杨某2将所欠缴的渔业资源费全部缴纳。
(七)收受北井子镇獐岛村为其免除的5997.86亩海域租金共计755.7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8年,被告人聂洪生安排时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助理由广军帮忙申请一处浅海,为其个人搞海域养殖。同年,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村主任张某1为村里争取浅海使用权找由广某帮忙。由广某与聂洪生沟通后,聂洪生同意由广军接受獐岛村村主任张某1请托,帮助獐岛村申请海域使用权,獐岛村答应事成后分一部分海域使用权免收租金给聂洪生使用。后聂洪生利用由广军担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助理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安排由广某找到时任东港市分管海洋与渔业局副市长尤某、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主管浅海审批工作副局长黄某2、海洋科科长闰伟,帮助獐岛村获得1.47万亩海域使用权。后聂洪生收受獐岛村给予的自2009年至2017年间5997.86亩海域的无偿使用权,在其使用期间,聂洪生仅按每亩10元标准上交海域使用金,未交纳海域租金。经鉴定,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渔业用海自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海域租金价值755.72万元。
案发后,丹东市监察委委员会扣押聂洪生涉案财物100万元,查封其房产一处。
聂洪生与吕守权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
自2010年起,被告人聂洪生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安排工作人员釆取通过虚开执法船燃油费发票、截留单位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形成单位账外资金,用于单位花销,并安排时任该单位副处长被告人吕守权保管。至2018年6月,仍有122万元账外资金在吕守权处保管。2018年4月聂洪生内退,2019年12月丹东市渔政管理处撤并后成立丹东渔业发展服务中心、2020年4月聂洪生正式退休,在上述期间内聂洪生、吕守权均未将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剩余122万账外资金的事情向他人报告或者上交单位,且聂洪生多次授意吕守权对这122万元账外资金保密,吕守权表示同意,二人将这122万元公款予以侵吞。经辽宁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吕守权在2010年5月至2020年9月初保管的丹东市渔政管理处账外资金收入总计483.72万元。
被告人吕守权被监察机关留置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丹东市振兴区监察委员会扣押涉案款122万元。
吕守权单独受贿的犯罪事实
2014年至2020间,被告人吕守权先后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在上述任职期间,吕守权利用其负责海上执法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黄某3、孟某、单某1等人的请托,为黄某3、孟某、单某1等人在放行违规渔船、不处罚违规渔船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24.2万元,和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价值5000元的烟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吕守权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9的请托,为刘某9朋友渔船被抓时放行提供了帮助,以及承诺对刘某9渔船进行照顾。2014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吕守权先后5次收受刘某9送给其的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人民币5万元。
2、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吕守权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彭某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抓时提供帮助,对其渔船进行照顾。2015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吕守权先后4次收受彭某送给其的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人民币4万元。
3、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吕守权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黄某3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抓时提供帮助,对其渔船进行照顾。2014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吕守权先后2次收受黄某3送给其的人民币各5000元,共计人民币1万元。
4、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吕守权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孟某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抓时提供帮助,对其渔船进行照顾。2015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吕守权先后4次收受孟某送给其的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人民币4万元。
5、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吕守权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8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抓时提供帮助,对其渔船进行照顾。2014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吕守权先后2次收受张某8送给其的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6、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吕守权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孙某4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抓时提供帮助,对其渔船进行照顾。2018年春节前,吕守权收受孙某4送给其的人民币5000元;2019年春节前收受孙某4送给其的人民币1万元;2020年春节前收受孙某4送给其的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7、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吕守权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单某1的请托,为其提供帮助,将其违法捕捞的渔船放行。2020年春节前吕守权收受单某1送给其的人民币2万元。
8、2018年5、6月份,被告人吕守权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国某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抓时提供帮助,对其渔船进行照顾。后吕守权收受国某送给其的价值5000元的烟票一张。
9、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吕守权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13的请托,未对其亲戚王某11违规出海捕捞的渔船进行罚款。后吕守权收受王某13送给其的价值1万元的白马商厦购物卡一张。
10、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吕守权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林某3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抓时提供帮助,对其渔船进行照顾。自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吕守权先后3次收受林某3送给其的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人民币3万元。
11、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吕守权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杨某2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抓时提供帮助,对其渔船进行照顾。自2016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前,吕守权先后两次收受杨某2送给其的人民币各5000元,2018年春节前收受杨某2送给其的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
被告人吕守权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了丹东市振兴区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吕守权退缴全部赃款人民币25.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洪生、吕守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聂洪生、吕守权贪污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聂洪生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吕守权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守权受贿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其贪污犯罪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吕守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
被告辩称
被告人聂洪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出:1、受贿罪只有收刘某1、李某3通过由广某分别送给我2万元,其他受贿事实不存在。没有收杨某12万元。收杨某2的2万元是礼尚往来,时间是2014年、2015年。江某给我11万元是他说李某2给他的钱,我说这项工作我没有参加,我不要这个钱,江某说李某2是通过我认识的对我表示感谢,我当时也刚结婚,他说拿一半钱当赶礼了。江某找过我问能不能批到船网指标,我把杨某4不用的指标给了江某,江某过后表示感谢给了我20万元,但这个指标是杨某4个人的,这个钱一直放在我这,2010年杨某4缺钱,我又给他了。没有向杨某2索要过60万元,当时向他借过60万元。獐岛村海域是由广某、由广某的爱人、潘某及其爱人参与的,他们只是当时没有钱,我才参与的。2、关于贪污罪,2018年我离岗了,工作没有交接就一直在家休息,至今为止这个账外的钱一直放在吕守权那没有处理,我们没有贪污的企图,也没有那么做,也没有这个想法,我不认贪污罪。
被告人聂洪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刘某1、李某3四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该犯罪事实应认定聂洪生为坦白。指控的其余六起受贿事实不成立。1、受贿方面:收杨某12万元被告人当庭否认,在侦查阶段也是被诱惑而供述的,该笔事实不能认定;收杨某22万元是2008年、2009年春节期间给予的红包,是礼尚往来,与办理船证无关,不能认定为受贿;收受李某222万元,江某向船主介绍派格公司图纸设计业务,是一种代理行为,船检处没有介绍设计图纸的职责,江某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不构成受贿;指控收受周某20万元,聂洪生转卖批准书,而转卖批准书没有禁止性规定,聂洪生的行为是一个民事合同行为,没有损害杨某4的利益,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受贿;指控聂洪生向杨某2索要60万元是借款,聂洪生没有为杨某2谋取利益,杨某2举报聂洪生是为了立功,该笔不构成受贿;指控聂洪生收受獐岛村为其免除海域租金755.72万元的事实,聂洪生对东港市政府及海洋渔业局没有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利用的是由广某的个人关系,獐岛村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是合法利益,聂洪生是为自己谋取海域使用权的利益,獐岛村没有为聂洪生行贿,该笔事实不构成受贿。2、指控聂洪生与吕守权共同贪污不成立。小金库是渔政处很多人都知道的事实,小金库在吕守权处保管,金额没有发生变化,聂洪生没有采取骗取的方法贪污;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聂洪生非法占为己有;小金库由吕守权保管,是代表单位;聂洪生是害怕小金库的事暴露不敢上交,而不是贪污,综上,聂洪生不构成贪污。
被告人吕守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吕守权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根据本案的法定、酌定等情节,建议判处吕守权综合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因为被告人没有人身危害性,符合缓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聂洪生单独受贿的事实部分:
2007年5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聂洪生担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职务,负责渔政管理处的全面工作。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渔业资源费、工作安排等事项上为杨某2、张某9、周某等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0万元;利用本人职权为辽宁省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谋取利益,收受獐岛村给予的5997.86亩海域无偿使用权,经辽宁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渔业用海自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海域租金价值755.72万元。聂洪生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5.7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杨某1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7年,被告人聂洪生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江某的请托,承诺在江某的朋友杨某1办理临时捕捞许可证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后聂洪生收受杨某1委托江某转交给其的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丹东市渔政管理处系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负责维护海洋与渔业生产秩序,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负责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渔法渔具使用许可、渔业船舶更新、改造、新造审查报批等事项。
2、丹东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丹编办[1987]89号)、(丹编办[2009]92号、[2011]48号)、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文件(丹海渔发[2009]87号),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分类改革实施方案,证实1987年7月21日丹东市渔政管理所变更为渔政管理处。丹东市渔政管理处负责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渔法渔具使用许可等行政管理工作。
3、干部任免审批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丹东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中共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文件(丹海渔党发[2006]15号、[2007]16号、[2008]21号),证实聂洪生系参公人员,2006年7月18日,聂洪生被任命为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副处长、党支部书记,兼丹东市海监支队政委,主持全面工作,2007年5月31日被任命为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处长,2008年6月25日被任命为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2020年4月退休。
4、吕守权的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转隶登记表、中共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委员会文件、中共丹东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文件、中共丹东市渔政管理处总支部委员会文件、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吕守权工作分工情况说明,证实吕守权于2011年9月19日被任命为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副处长。2019年11月19日被任命为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以及吕守权在单位的任职、分工情况。
5、在丹东市加强渔业船舶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清理整顿“三无渔船”的通知》、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文件《关于清理整顿“三无渔船”的通知》,证实2006年9月始对符合海上安全生产要求的“三无渔船”可以纳入管理,渔政机构可核发《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渔船检验对“三无渔船”进行检验,符合要求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
6、辽丹渔23971、23972、23973、23975船舶的档案资料,证实上述四条船舶所有人记录为孙某1,核发临时捕捞许可证申请表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丹东市渔政处同意时间为:2007年1月16日,授予船名号、临时捕捞许可证渔船检验通知单发放时间为2007年1月16日。2008年4月3日船舶申请检验申请人为杨某1。
7、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5月,我担任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船舶检验处证件科负责人,2007年7月任船检处副处长。2006年开始,因为燃油费上涨,国家对渔民用油予补贴。燃油补贴由渔政、船检、港监等部门共同配合发放,渔政部门负责捕捞许可方面的业务。我在工作中认识了东港养船的船主杨某1。2007年左右,杨某1找到我说,他的渔船属“三无渔船”,想办理渔船临时证手续,但他到渔政部门办理的不及时,怕办到一半渔政部门不给办了,也怕办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办不下来,他和聂洪生不熟,让我跟聂洪生打个招呼,让他顺利把证给办下来,我说行。我给聂洪生打了电话,聂洪生说可以,让杨某1正常申报就行,如果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麻烦,再来找他。事后,杨某1告诉我证已经顺利办下来了。2007年底杨某1到我办公室,给了我一个纸袋,说这2万元是给聂洪生的,办临时证的事找过聂洪生,聂洪生痛快地答应帮忙,他挺感谢聂洪生的,让我把钱转交给聂洪生。我来到聂洪生的办公室,说这是杨某1给的,聂洪生把这钱收下了。
8、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江某原来是丹东市船检处的副处长,我多年来养船和他比较熟悉。大约在2006年下半年,丹东开始给辖区的“三无船只”办临时捕捞许可证,我家有6条船没有证,但是我就办了2个证。2007年初我听说有临时证的船也给发油补,我就想用孙某1的名头顶名给另外4条船也都办理临时证。因为当时办临时证已经办了一段时间了,也不知道现在申请办证是否来的及,办到半道再停了不给办了怎么办,再有就是当时办证渔政审核也挺严的,也不知道我用孙某1顶名办能不能通过,因为我和江某比较熟,我也知道江某和聂洪生关系比较好,我就让江某跟聂洪生打个招呼在我办临时证这事上关照关照,把证顺利给办下来,江某说好。过了几天,江某说他跟聂洪生打过招呼了,聂洪生让我先正常申请,如果在办证过程中在渔政部门遇到困难,再找他。我就用孙某1的名正常申请办4条船的临时捕捞许可证,2007年底这4个临时捕捞许可证就办下来了。证发到手里后,我想感谢聂洪生,另外聂洪生是渔政处领导,我养船少不了和他打交道,我得和他处好关系,所以在2007年底,我准备了2万元钱到江某的办公室,我说:“4个临时证都办下来了,这事我挺感谢聂洪生的,这是2万元钱你帮我转交给聂某2长”,我把2万元钱给了江某。江某说:“那行,我把钱交给聂某2长”,然后把钱收下了。后来,江某告诉我聂洪生把2万元收下了。
9、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辽丹渔23971、23972、23973、23975这四艘船是杨某1让孙某1顶名办理的,该四艘船实际为杨某1所有。
10、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为了整顿全省“三无渔船”,省海洋渔业厅下发文件,允许给现存的“三无渔船”办理省管临时证。辽丹渔23971、23972、23973、23975这四份《核发临时捕捞许可证申请表》上市渔业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的“同意”是我写的,渔业许可专用章也是我盖的,是我经手办理的。
1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06年清理“三无渔船”是由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实施,临时捕捞许可证发放由丹东市渔政管理处负责。
12、被告人聂洪生的供述,证实大约在2007年,江某给我打电话说杨某1有几个三无船只想办省管临时证,杨某1觉得他办的不太及时,怕办一半渔政部门不给办理了,也担心在办证过程遇到其他麻烦,想让我帮忙把证给顺利办下来。我当时跟江某说先让杨某1先正常办,要是在办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再来找我协调。后来杨某1和江某没再因为办证的事找我。大约在2007年底,江某到我办公室跟我说:“杨某1那几个辽丹渔23船证都办下来了,杨某1挺感谢你的,让我把这2万元钱拿给你,这是他的一点心意”,说着递给我一个鼓囊的纸袋,我说我也没帮什么忙啊,这钱我不能要,江某说:“杨某1说他跟你不熟但你能痛快的答应帮忙他就非常感激了,非得表达心意,你就收下吧”,我看推脱不过我就把纸袋收下了。事后我打开纸袋发现里面有2万元人民币。
(二)收受杨某2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6年,被告人聂洪生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杨某3的请托,为其弟弟杨某2办理了临时捕捞许可证。2008年至2009年春节前,聂洪生先后两次收受杨某2送给其的各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辽丹渔23622、23625、23626档案材料,证实上述三条船所有人为杨某2,核发临时捕捞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时间为2006年9月26日,已办时间为2006年10月18日;临时捕捞许可证渔船检验通知单时间为2006年10月15日。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申请检验时间为2006年10月17日。
2、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我从2003年开始在东港养船。2006年下半年,我知道杨某3跟渔政管理处的处长聂洪生关系好,我就让杨某3帮我找聂洪生打听,他能不能帮我的一些渔船办临时捕捞许可证,之后杨某3给我答复说聂洪生能帮我办。具体办证的过程我记不清了,过了不长时间聂洪生就给我四艘渔船辽丹渔23622、23623、23625和23626办下来了临时捕捞许可证。2008年春节前有一天,我约聂洪生到我弟弟杨某6铎位于新兴附近的通宇食品的冷库见面。他来了之后,我把装着1万元钱现金的信封交给了聂洪生,还给他准备了几箱海鲜一起给的他。他跟我客气了几句就把钱和海鲜都拿走了。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我还是约聂洪生到通宇食品的冷库见面,我给了他一个装着1万元钱现金的信封和几箱海产品,聂洪生跟我客气了几句就把钱和海鲜拿走了。2008年和2009年两年,我一共送给聂洪生2万元钱。
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辽丹渔23622、23625、23626三份《核发临时捕捞许可证》都是杨某2在2006年申请办临时捕捞许可证的申请表,正常还应该有一份辽丹渔23623的申请表,拖网渔船都应该是成对的,辽丹渔23622应该和辽丹渔23623是一对船,应该是一起办理的临时捕捞许可证手续。我记得当时杨某2还办理了他渔船的临时捕捞许可证手续,他办理的临时证比较多。办证之前聂洪生处长跟我说杨某2要办一些船的临时捕捞许可证,让我到时候给办一下,我说好。杨某2办临时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到我们渔船管理科后我就给签字同意并盖章了。申请表上市渔业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的“同意”二字是我写的,渔业许可专用章也是我盖的。
4、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2006年或2007年左右,丹东地区给有船无证的船舶办理证件问题,渔政处负责捕捞许可证的办理。我当时办理了一些临时捕捞许可证,同时我的弟弟杨某2也想办理临时捕捞许可证,让我找聂洪生办理,我就跟聂洪生说了这件事,聂洪生说行,他安排手下的人办理。后来,在聂洪生的帮助下,给杨某2办理了丹渔23622、23623、23625、23626这四条船的临时捕捞许可证。
5、被告人聂洪生的供述,证实我通过杨某3认识的杨某2,杨某2也在东港养船,我过年到杨某3家串门时,杨某2也去,但我和他关系一般,平时没什么走动,就过年能见几次面,有时杨某2给我送点水产品。2008年春节前,杨某2给了我1万元人民币,2009年春节前,杨某2给了我1万元人民币,总计给我2万元。两次都是在东港的冷库附近给我的,当时杨某2还给我拿了一些水产品。杨某2给我钱是感谢我帮助他办理船证,2006年或2007年,杨某3就找我给杨某2办理了几个船证,杨某3还以杨某2的名义办理几个船证,也以其他人名义办了几个船证。
(三)收受李某22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聂洪生伙同江某(另案处理)利用江某系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船舶检验处副处长负责船舶检验的职务便利,接受山东烟台派格船舶有限公司经理李某2的请托,帮助其介绍船舶图纸设计业务。在2009年7月份,江某收受李某2送给其和聂洪生的人民币22万元,后江某分给聂洪生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文件,证实江某于2007年8月16日被任命为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丹东检验处副处长,2009年10月26日被任命丹东市渔船检验处处长,船舶检验处负责,主要职责是对船舶监督检验以及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签发。
2、营业执照,证实烟台派格船舶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2。
3、烟台派格船舶设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经丹东船检处江某介绍,该公司共承揽船舶图纸设计100余艘,每条收费五千元,因年代久远未保存当时图纸设计记录及收款凭证。
4、银行交易记录、转账凭证等,证实2009年7月30日,李某2转给江某尾号5126银行卡22万元,同日,江某转给聂洪生尾号4413银行卡11万元。
5、辽丹渔25078、25079船只档案材料,证实该两艘船舶所有人为姜某,申请检验时间为2008年4月23日,申请人为姜某,均附有烟台派格船舶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船舶图纸。
6、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报告一组,证实在烟台派格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为辽丹渔26118、25510、25971、25557、6066、25808、25556、25895、25573、25732、25921、26119、25922、25820等渔船设计船舶总布置图纸,通过船舶检验处的检验。
7、情况说明,证实调取了烟台派格船舶公司绘制的部分渔船检验图纸,及具体渔船号。
8、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丹东地区的渔船常年存在有船无证的情况,2007年左右,丹东地区给无证的船办理证件,前提是通过船舶检验,需要船主提供符合条件的造船图纸。丹东地区的渔船大部分是山东造船厂造的,船主自己联系的资质和标准都不符合,我们也无法给船检检验。2007年左右的一天,以前在丹东船检处工作的领导聂洪生找到我,他说派格船舶设计公司的经理李某2是他同学,能给船主提供图纸设计,让我帮助李某2做这个业务,将来李某2也不能亏待我俩,我说行。聂洪生就约李某2到丹东来见面,我看了派格公司的资质、图纸,当时的收费是5000元左右,我认为让李某2来做这个业务,船主能通过船检,我就帮助他介绍业务。李某2说了他在山东来不方便,再加上渔民也不一定信任他,让我代表船检部门来介绍他的公司,将来也不会亏待我和聂洪生的。我就跟黄某1等人说了烟台派格船舶公司能提供图纸,可以向船主宣传一下,告诉船主如果在派格公司制作图纸将来肯定能通过船检。这样,丹东船检处的工作人员向船主介绍完派格公司后,把钱和船的型号给我,我提供给李某2。丹东船检处一共给李某2介绍了大约100至200多条船的设计图纸活儿,李某2公司提供图纸的船舶,丹东船检处都给通过了船舶检验。2009年7月份左右,李某2给我和聂洪生打了22万元,说这是给我和聂洪生的好处费。我就给聂洪生打电话说李某2给了22万元的好处费,钱怎么处理,聂洪生说这钱咱俩一人一半吧,聂洪生给了我卡号,我把11万元转到聂洪生的建设银行卡中了。
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我和聂洪生是大学同学,我成立了烟台派格船舶有限公司,主要为船舶提供图纸设计。2007年左右,聂洪生说丹东地区有一些船主需要图纸,问我能不能做这个业务,我当时说行,如果他能帮助我介绍,我也不能亏待他。聂洪生说他和丹东船检处的副处长江某说了,江某同意帮助承揽业务,他让我来丹东看看情况。我来到丹东,聂洪生把江某介绍给我,他们看我公司的资质、提供的图纸和价格,同意为我介绍这个业务。因为我来丹东不方便,就让江某来帮我揽业务,我也跟江某和聂洪生说了将来不能亏待他们。江某帮我承揽业务后,我们公司给出图纸,具体做了多少我记不清了。2009年7月份左右,我想江某和聂洪生给我承揽图纸业务,我挣到钱了也向他俩表示一下,我就给江某的银行卡里打了22万元,说钱是给他和聂洪生的,让他转交给聂洪生一部分。后来江某说收到这笔钱他自己留11万元,给了聂洪生11万元。
10、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07年左右,丹东地区准备办理一些地方的船证,能提供符合条件的造船图纸就证明该船安全性能有保障,就给检验并办理船证。这个期间,丹东船检处的副处长江某跟我们工作人员说他认识烟台派格船舶公司老板李某2,让我们向船主宣传一下,如果船主想办可以通过我们船检处来办。我在工作时曾经向船主推荐派格公司,也有一些船主直接找到丹东船检处通过我们联系派格公司,我们根据船主提供的船舶型号汇总给江某,由江某和李某2联系。等船舶图纸回来后,江某让我们通知船主,图纸符合条件就给船主办理了船检手续。
11、证人姜某、刘某2的证言,证实姜某、刘某2在2008年为办理船证,经船检处人员推荐,由船检处代为找到烟台派格船舶公司做图纸,每张图纸费用五千元,并承诺在烟台派格船舶公司做图纸的船只都可以通过船检。
12、被告人聂洪生的供述,证实我大学同学李某2成立了山东烟台派格船舶设计公司,主要是给船舶提供图纸设计,李某2经常到丹东跑业务。李某2通过我认识了船检处的江某,我调到渔政处后,江某担任船检处长,李某2依然给船检处提供图纸。2009年7月份左右一天,江某到我办公室找我,说是李某2给他22万元的好处费,要给我分一半,我说不用推辞了几句,后来他说这11万全当给我结婚的赶礼钱了,我之后也没说什么就给了他一个我自己的银行卡号,江某给我账户里打了11万元钱。我心里清楚这是图纸的回扣钱,江某说给我的赶礼钱就是随便找个借口要把钱给我而已,毕竟赶礼也不能这么大。
(四)收受周某2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7年,被告人聂洪生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江某的请托,为江某朋友周某取得两个造船网具指标提供了帮助。后聂洪生收受周某给其的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情况说明,证实国家对捕捞业船网工具指标实行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制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管理参照捕捞许可证的管理规定。申请人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船舶检验、登记等手续。该批准书有时效性,不使用或者超过有效期作废。申请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不收费。
2、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情况说明,证实丹东市渔政管理处下设渔船管理科,工作职责包括负责海洋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申请上报、转籍、管理等工作。
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两份,证实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于2007年10月24日批准杨某4准予制造国内海洋渔船2艘,船号分别为辽丹渔26645、26646。有效期至2008年10月24日。
4、渔船登记承办表、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和所有权登记业务申请表、渔船手续承办表等材料、渔业捕捞许可证,证实在取得渔业船网具工作指标后,造出辽丹渔26645、26646船舶,持证人杨某4。
5、情况说明,证实2007年九十月份,杨某4申请两条船的网具指标后因个人原因不再造船使用,事后,不知何种原因该指标交由周某使用。期间,这两个网具指标杨某4没有收到任何人给的任何费用。杨某4和聂洪生个人之间也没有借款行为。
6、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渔政部门负责网具指标审批,因为国家管控的原因,所以指标不好申请,没有网具指标就不能造船并办理船证。2007年,周某找到我说他想造船,需要网具指标,让我找一找渔政处的领导。我说丹东渔政处的处长聂洪生是我的老领导,我可以问他。事后我就把这件事跟聂洪生说了,他说他想想办法。2007年下半年,聂洪生找到我说,杨某4申请了两个网具指标,但因为个人原因不想造船了,这两个船的网具指标申请下来后,按规定如果不用了就应收回,不能转给其他人,但是既然我找到他了,他可以把这两个指标给周某用,但得让周某给20万元好处费。我就把这件事跟周某说了,周某同意。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周某来到丹东船检处的楼下找我,说20万元钱他带来了,我就和周某到丹东渔政处找聂洪生。到了丹东渔政处楼下,周某把装着20万元的纸袋交给了我,我到聂洪生的办公室把装20万元的纸袋给了聂洪生,聂洪生把这20万元收下了,然后把杨某4名下的两个网具指标手续给了我。我从聂洪生的办公室离开后,在渔政处的楼下把杨某4的网具指标手续给了周某,也告诉周某这20万元给了聂洪生。
7、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左右,我想造两条大船,但造船手续中网具指标我申请几次都没有申请下来。2007年,我找到江某问他认不认识渔政处的领导,帮助我申请网具指标。江某说他找渔政处的聂洪生问一问。2007年下半年,江某给我打电话说,聂洪生说有个船主申请了两个网具指标不要了,问我要不要,如果要的话需要拿20万元好处费,我就同意了。我准备了20万元用纸袋装好找到江某,江某领着我到丹东渔政处大楼下,我把装着20万元的纸袋交给了江某,江某自己去的找聂洪生。过了一会,江某从渔政处的办公楼下来后,把杨某4的两个网具指标给了我,还说20万元已经给了聂洪生。我到山东以后,发现这个指标比较小,就把这个指标给了朋友李阳,李阳用杨某4的这两个指标造船,船号是26645、26646。
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杨某4申报两个网具指标后,杨某4不想造船了就不来领取,我把这件事告诉了聂洪生。聂洪生当时跟我说先别把指标作废,让我将杨某4的网具指标材料交给他处理。
9、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2007年九十月份,我申请办理网具指标,批准下来后渔政处的人打电话让我去拿指标,由于我不想造船了,就说指标不要了也不去拿了。之后知道这两个网具指标被周某从丹东市渔政处获得了。
10、被告人聂洪生的供述,证实2007年左右,江某问我有没有网具指标,有朋友想要造船,我说这个现在批不下来,他说杨某4好像有手续不要了。我跟杨某4熟悉,我问杨某4,他说是有一对指标,他不用了。我就找江某,说杨某4的指标不用了,你拿着用吧,我就让江某来我们单位拿网具指标。拿完指标之后有一天,江某来我办公室,跟我说感谢我帮忙办网具指标,然后给我一个纸袋,里面装了20万人民币,说这是他朋友的一点心意,然后他就走了,他走了我看里面装了20万元,让我平时零用了。
(五)收受刘某1、李某34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6年6月,被告人聂洪生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由广某的请托,将由广某的朋友刘某1的儿子、李某3的儿子均安排到其单位执法船上工作。后聂洪生收受刘某1、李某3委托由广某转交给其的人民币各2万元,共计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情况说明,证实丹东渔政管理处原设巡航管理科,负责渔政执法船日常工作以及执法船员的管理工作。李某4、刘某3于2016年6月经招录在执法船任船员。
2、劳务派遣协议、上岗人员名单,证实2014年8月,丹东市渔政管理处与丹东宏达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宏达公司派遣人员从事船员岗位工作。2016年上岗人员名单中为李某4、刘某3。
3、证人由广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上半年一天,我朋友李某3、刘某1问我能不能给他俩的孩子弄去渔政处当船员,我就说那我回去找人看看,他俩说事成了也不能亏待办事的人。我去找渔政处聂洪生,跟他说我有两个朋友的孩子没班上,能不能安排到渔政执法船当个船员,他让我回去等信,能安排肯定安排。不长时间,聂洪生就给我打电话,跟我说给安排工作的事已经弄好了,让两个孩子来渔政处报到就行了。我就给刘某1、李某3打电话,说渔政处的聂洪生处长已经把孩子工作的事安排好了,让刘某3和李某4到丹东市渔政处来报到就行了。过了一段时间,我和刘某1、李某3一起吃饭,他俩告诉我他俩的孩子已经到渔政处执法船上当船员,然后他俩每个人都拿出来一个装着现金的信封给我,说信封里2万元钱是人情钱,让我帮忙把各自的2万元钱转交给聂洪生。第二天上班,我就带着这4万元钱去他办公室找聂洪生,跟他说孩子工作的事他费心了,然后把装着4万元钱的两个信封给他,说这是两个孩子家长的一点意思,他开始不要,推让几下他就收下了。
4、证人吕守权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初的一天,渔政处处长聂洪生找我,说给我们执法船上安排两个船员,一个叫李某4,另一个叫刘某3,让我把两个人安排到中国渔政执法船工作。
5、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的一天,渔政处处长聂洪生给我打电话,让我给李某4和刘某3这俩人给办到我们执法船上当船员,并给了我这两个人的电话,之后我电话联系的这两个人,给他俩办理派遣手续到单位上班。
6、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李某3找由广某帮忙给儿子李某4办理工作,由广某后来找到聂洪生帮李某4办理了船员工作,事后李某3通过由广某给聂洪生送了2万元好处费。
7、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刘某1找由广某帮忙给儿子刘某3办理工作,由广某后来找到聂洪生帮刘某3办理了船员工作,事后刘某1通过由广某给聂洪生送了2万元好处费。
8、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5、6月份,刘某1让刘某3到丹东市渔政处当船员,刘某3于当年6月8日由马某1带领办理了入职手续。
9、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5、6月份,李某3告诉儿子李某4通过由广军给其安排了丹东市渔政处船员的工作,李某4由马某1带领办理了入职手续。
10、被告人聂洪生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份的一天,由广某来我办公室找我,跟我说他有两个朋友的孩子现在没班上,求我看看能不能安排到渔政执法船当船员,我就同意了。之后我就安排办公室的马某1去联系李某4和刘某3,并给他俩办理劳务派遣手续。马某1办完手续后,我就让负责执法船的吕守权安排这两个孩子的具体工作。我给刘某3和李某4办完工作后,过来一段时间,由广某到我办公室,他跟我说给孩子安排工作让我费心了,这有四万元是两个孩子家长给我的一点心意,一家两万。由广某边说边将钱放在我桌子上,我就推脱不收,推让了几下,由广某就把钱仍在我桌子上就走了,之后我就把钱收下了。
(六)向杨某2索要6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聂洪生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杨某2的辽丹渔23622、23623等22艘船欠缴渔业资源费71.52万元的情况下,安排时任副处长吕守权违规为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手续。2014年11月,聂洪生以借款为名向杨某2索要人民币60万元。后其中40万元用交付购房尾款,20万元用于其个人理财。
2017年9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对聂洪生进行调查,其害怕该笔事实被发现,遂于2017年10月将60万元退还给杨某2,并要求杨某2将所欠缴的渔业资源费71.52万元上交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后杨某2将所欠缴的渔业资源费全部缴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欠条、2011年至2014年渔船收费登记表,证实杨某22010年至2013年欠资源费共计71.52万元。
2、捕捞许可证,证实2007年至2012年,辽丹渔23623、23625、23626、23922、23923、23933、23935船只均年检合格,足额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3、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附渔业捕捞许可证、丹东市渔政管理处2017年10月23日前财务账目,证实经查询核实丹东市渔政管理处2017年10月23日前财务账目,未发现辽丹渔23622、23623、23625、23626、25055、25056、25095、25096该8艘船只缴纳2010年度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缴费凭证;未发现辽丹渔23618、23619、23620、23621、23622、23623、23625、23626、25055、25056、25095、25096、25097、25098、25129、25130、26518、26519、23922、23923、23933、23935该22艘船只缴纳2011年度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缴费凭证;未发现上述渔船2012年至2014年度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缴费凭证;丹东市渔政管理处2017年10月23日0048号记账凭证入账,辽丹渔23618、23619、23620、23621、23622、23623、23625、23626、25055、25056、25095、25096、25097、25098、25129、25130、26518、26519、23922、23923、23933、23935该22艘船只缴纳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共计71.52万元。该款是杨某2于2017年10月18日向丹东市渔政处交纳资源费,渔政处将其中35.76万元上缴省渔业厅。
4、银行卡取款凭条、农业银行交易流水,证实2014年11月21日,杨某2通过卡转的方式向聂洪生转账60万元。
5、谢某光大银行对私活期账户对账单、杨某3光大银行对私活期账户对账单、聂洪生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聂某1光大银行对私活期账户对账单,招商银行出具的聂洪生等10人的开户情况明细、光大银行POS机业务申请单、光大银行POS机业务申请单,证实2013年12月28日,聂洪生使用其实际所有的杨某3大连银行(尾号5017)银行卡刷卡支付溪山壹号C2-101、102别墅定金280万元,认购书约定余款100万元须于2014年5月1日前付清。2014年5月30日,聂洪生实际所有的聂某1光大银行(尾号5275)银行卡有存款324万元,聂洪生将该笔资金购买理财产品。2014年8月28日,聂洪生工行存入现金100万元,聂洪生将该款转入其实际所有的杨某3光大银行(尾号2438)购买理财产品;2014年11月21日,杨某2农行(尾号7078)向聂洪生农行(尾号0377)转入60万元;次日,聂洪生将该笔60万元中的40万元以刷卡方式支付溪山壹号C2-101、102别墅部分房款;剩余20万元在账户中未使用,直至2015年1月22日将该笔20万元转入其实际所有的谢某光大银行购买理财产品;2015年1月19日,聂洪生招商银行(5452)存入现金200万元,2015年1月22日,聂洪生将此款项连同账户内其他资金共计210万元转入其实际所有的谢某光大银行(2420)购买理财产品。
6、溪山壹号购买房屋认购书、通用记账凭证、收款收据、通用记账凭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证实庞善维与恒景置业有限公司签署购房合同,在溪山壹号购买房屋,价值380万元。丹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8日收房款280万元并入账,于2014年11月22日收房款40万元并入账。2016年11月17日,聂海屹购买丹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溪山壹号小区东泰路88-c-2号1单元2层102号及东泰路88-c-2号1单元1层101号,房屋总价款为340万元。
7、记账凭证、现金存款单、收据,证实杨某2于2017年10月18日向丹东市渔政处交纳资源费共计71.52万元,其中35.76万元资源费上缴省厅渔业。
8、开户申请材料一组,证实聂洪生以谢某、聂某1名义开户的银行卡账号信息。
9、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初查结论报告,证实2017年8月对聂洪生涉嫌贪污罪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经初查,未发现聂洪生贪污、受贿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10、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0年初的一天,聂洪生问我手里还有多少船的捕捞证没审,我说还有几艘没审。聂洪生就跟我说这几艘船先别着急交钱审证,让我把船证准备好,到时候让我找他们单位当时证件科科长吕守权审证,等他通知。过了几天,聂洪生跟我说他都安排好了,以后我渔船的渔业资源费不用交了,直接找吕守权审证就行,审证的时候打个欠条给他留个底子。之后,2011年至2014年这四年每年审证的时候,我都是按照聂洪生的安排去找吕守权审证,每次都是吕守权按照我拿去的船证做一张欠条,我在欠条上签名,大概是70多万元,欠条只有一份就交给了吕守权。2014年11月份,具体日子记不清了,聂洪生找到我,跟我说他单位要用钱,给了我一张他名头的农业银行卡号,让我把60万打到这个账户里。当时我知道他正在买别墅需要用钱,这个钱应该是他自己要用。如果他要是让我补渔业资源费的话,那他应该让我一次性补71.52万元,而不是60万元。再者如果是补钱,他应该让我把钱交到他们单位财务,还得开正式收据,不是把钱打给他个人。2014年11月21日,我就从我的农业银行卡向聂洪生的一张农业银行卡里转账了60万元。我之所以给他60万,是因为聂洪生2010年至2014这五年,帮我省了71.52万元的渔业资源费,我欠他个大人情。还有再之前他还帮我办过十多个临时船证。再有就是聂洪生是丹东市渔政管理处的处长,管海上执法工作,我的渔船在海里受他管理,我也不能得罪他,船要是出了事还指着他帮忙和照顾。这60万元应该是他个人跟我要的。我为了还他人情,所以就给了他这60万元,算是对他之前给我的这些帮助和今后能继续照顾我的好处费。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聂洪生约我到东港柳京花酒店附近见面,聂洪生给了我一个银行装钱的口袋,跟我说现在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正在调查他,他担心收我60万元钱这件事情败露,他凑了50万先还给我,还有10万他再凑。他还说之前我欠交的71.52万元渔业资源费让我也要补上,他都帮我联系好了。我拿着这50万元加上自己又凑了21.52万元一共71.52万元,当天就去他单位补交渔业资源费了。又过了几天,聂洪生到东港去把剩下的10万元也给了我。
11、证人吕守权的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聂洪生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跟我说,给杨某2的捕捞许可证年审,让我把他的证给盖章审,但不收取渔业资源费,让杨某2按照审证的实际船号和金额打一张欠条,放在我手里保管。2011年至2014年,聂洪生让我用打欠条但不收费的方式审了一些杨某2渔船的捕捞许可证,这些欠条我都保管在我办公桌的抽屉里,杨某2一共欠缴71.52万元渔业资源费。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聂洪生让我统计一下2010年至2014年这几年杨某2一共欠了多少渔业资源费,我把之前杨某2打的欠条和登记表拿出来算了一下金额,然后拿着这些欠条和登记表去聂洪生办公室告诉聂洪生欠了多少钱。聂洪生听完后让我把这些欠条和登记表的数据记一下,说以后一旦出什么问题了,还得靠这些数据跟杨某2要钱。然后把这些欠条和登记表交给他保管。从他办公室出来之后我就直接把这些欠条和登记表复印了一份自己留下了,怕以后有什么问题说不清楚,然后当天就把原件交给了聂洪生。2017年10月份,聂洪生让杨某2把当年打欠条的这些渔船的渔业资源费都补交了。
12、证人丁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以后,大台子渔政站负责丹东振兴区、东港新兴区、前阳地区的渔政管理工作,负责收渔业资源费用和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2017年10月18日记录的71.52万元渔业资源费不是其收费站收取的。资源费的收据不是其本人签字,也不是丁某2签的字。
1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负责现金管理,收完现金后上交财政,由会计梁某核账。2017年10月份,渔政处处长聂洪生让其收过一笔渔业资源费,一共是75万元左右,并开具收据,其把这75万多元的现金上交财政,会计梁某核账。这75万元中35.76万元交给了丹东财政账户,另外35.76万元上交省渔政厅。
14、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8日一共收了75.12万元,将其中的35.76万元上交丹东渔政管理处账户,另外35.76万元上交省渔政厅了。这笔渔业资源费是陈某收的钱。
15、证人丁某2的证言,证实大台子管理站负责对丹东地区的渔船收取渔业资源费。2017年10月18日收取的71.52万元,其不清楚这些渔船的资源费是怎么回事,这些渔业资源费不是其收费站收取的。资源费的收据上不是我的签字。
16、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聂洪生以其的名义在银行开过两张银行卡,一张是大连银行卡,一张是光大银行卡,卡一直在聂洪生手中使用,里面的钱都不是杨某3的。直到2017年12月22日聂洪生才将光大银行的卡交给杨某3。
17、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聂洪生用其身份证办理的大连银行卡(8305)、中国光大银行卡(1037)一直都在聂洪生手里使用,里面的金钱与其无关。
18、证人聂某1的证言,证实其名义开的光大银行卡(5275、5950)在2018年之前都是聂洪生在使用。2008年至2009年,因聂洪生要养滩,遂投资40万元。2013年其和聂洪生一起买了一套溪山壹号别墅,2016年正式签订的预售合同。分两个合同签的,是以其女儿聂海屹名字签订的合同。
19、被告人聂洪生的供述,证实2010年我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期间,市财政每年对我们收取的渔业资源费都要求按一定数额上交,完不成就会对我们办公经费进行控制。而渔业资源费的收取数额每年都不同,我为了能把控这个收取额度,在尽量收取资源费情况下,我跟我比较熟悉的船主杨某3和杨某2打招呼,告诉他们渔业资源费可以先不交给渔政处打欠条,但正常给他们年检,等我需要的时候再让他们交,这样他们也有资金周转,他俩也同意这么做。这样到了要交渔业资源费的时候我就通知他们去找副处长吕守权,让吕守权具体经办。我告诉吕守权对他们俩家船的渔业资源费先不收,让他们打欠条,但是正常给年检盖章。2010年至2014年期间,每一年杨某2家的船就有10多万元渔业资源费没有上交到渔政处,这期间我也找吕守权看过他们给打的欠条。2014年11月份,我购买的一套别墅还有60万元的尾款没有交付,我手头有点紧,我先找到吕守权问杨某2欠多少渔业资源费,吕守权查完欠条告诉我还欠了70多万。我就找到杨某2,跟他说我买房子还差60万元,跟他借60万元,他说行,然后我把我的一个农行卡号告诉他,当天杨某2往我的农行卡上打了60万元。第二天,我从卡中转出了40万元交付别墅的尾款,剩下20万元过了些天被我个人购买理财产品。我名下的银行卡以及谢某、杨某3名下的光大银行、大连银行银行卡里的钱都是我的,我姐聂某1的银行卡也在我手里,但是我可以支配卡里的钱,总共能有几百万吧,足够支付溪山一号的别墅尾款。我跟开发公司老总也认识,这尾款缴纳也不是特别急,不是一两天内就要缴纳。之所以跟杨某2借60万,是因为我是渔政处处长,杨某2是养船的,他有钱,我和他也挺熟的,而且他还欠我们资源费,我跟他借这60万元他也不能说什么,其实是以借的名义把钱要过来自己用。2017年九十月份,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正在调查我,我挺害怕的,打电话给杨某2约在东港柳京花酒店路边,见面之前我凑了50万元现金装在银行手提袋里,见到杨某2后我跟他说有关部门正在调查我,这是50万元,你赶紧把这几年欠缴渔业资源费上交给市渔政处,然后把袋子递给他,杨某2拿着钱走了。过了一阵我又凑了10万元到东港把钱交给杨某2。10月中旬左右,我通知杨某2来渔政处交资源费,具体是吕守权办的。从2014年11月到2017年10月间我有能力还这笔钱,但是我没想还,所有一直没还。我就是见钱眼开,虽然我说是借,但其实是跟杨某2要这个钱,我觉得他欠资源费不交,我跟他要这个钱,他也不能说什么,毕竟我还让他继续欠着,他养船平时花销大,没让他交,这样他也有钱能继续周转。
(七)收受北井子镇獐岛村为其免除的5997.86亩海域租金共计755.7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8年,被告人聂洪生安排时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助理由广军帮忙申请一处浅海,为其个人搞海域养殖。同年,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村主任张某1为村里争取浅海使用权找由广某寻求帮助。由广某与聂洪生沟通后,聂洪生同意由广军接受獐岛村村主任张某1请托,獐岛村答应事成后分一部分海域使用权免收租金给聂洪生使用。后聂洪生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和由广军担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助理的职务便利,安排由广某找到时任东港市分管海洋与渔业局副市长尤某、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主管浅海审批工作副局长黄某2、海洋科科长闫某,帮助獐岛村获得1.47万亩海域使用权。后聂洪生收受獐岛村给予的自2009年至2017年间5997.86亩海域的无偿使用权,在其使用期间,聂洪生仅按每亩10元标准上交海域使用金,未上交海域租金。经鉴定,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渔业用海自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海域租金价值755.72万元。
案发后,丹东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聂洪生涉案财物100元,查封其房屋(丹东市振兴区国瑞路1003号)一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东编发[1995]56号、[1997]21号),证实1995年8月30日始,东港市海洋管理局职能配置,主要职责包括东港市海洋国土的管理,审批所辖海域使用,签发海域使用许可证和征收海域使用金等9项职责。1997年9月15日始,东港市海洋水产局主要职责是制定海洋、近海、滩涂和淡水养殖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并组织实施等职责。
2、东港市海洋水产局文件、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东港市渔政管理处文件,证实2002年1月15日颁布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该局主要职能是颁发海域和内陆渔业水域及滩涂使用许可证等11项职责。
3、中共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文件、辽宁省丹东市渔政管理处文件,证实2007年1月9日由广军被聘任为丹东市渔政管理处监督检查科科长;2008年2月26日由广军被任命为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助理,兼任监督检查一科科长;2009年3月2日被任命为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副处长。
4、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证实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村民委员会机构类型是其他机构,张某1于2007年3月在辽宁省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当选獐岛村村委会主任,任期三年。
5、情况说明两份,证实杜某在2009年至2018年任獐岛村党支部委员,2008年至今任獐岛村旅游公司副经理;郭某在2007年至今任獐岛村村委会委员。
6、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东港市宏盈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谭某1;东港市巨丰制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衣娟。
7、结婚证复印件、死亡注销证明,证实衣娟与潘某于2000年8月9日登记结婚,潘某于2017年1月10日死亡。
8、獐岛村会议记录,证实2008年7月12日,獐岛村召开会议,决定让由广某帮忙争取滩涂,然后给对方一半使用。
9、海域开发协议书、海域使用权暂时代名协议,证实2008年9月12日,獐岛村与宏盈水产签署协议,同意将政府预拨的498.985公顷海域给宏盈水产使用。獐岛村与潘某签署协议,同意将2019年1月14日划拨浅海中的5997.62亩给潘某使用。
10、东港市人民政府文件、中共东港市委组织部文件、东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中共丹东市委组织部文件、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证实2007年10月26日任命黄某2为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2008年7月25日任命张某3为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党委书记;2002年6月12日任命尤某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负责农业及农村等方面工作,分管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等部门。
11、北井子镇獐岛村海域使用情况说明、关于獐岛村增拨海域使用权的情况说明、獐岛村附近海域图,证实经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研究,同意将14978.31亩海域确权给獐岛村。
12、东港市自然资源局情况说明及统计表,证实2008年确权给獐岛村两宗海域498.984、499.57公顷,东港市政府于2008年11月开论证会研究。
13、獐岛海域使用权证书两份、海域申请公示一份、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文件,证实2008年12月1日,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对獐岛村获得498.984公顷、499.570公顷海域使用权进行公示。2009年1月14日獐岛村获得该两块海域使用权,使用期限为5年,海域使用金每亩10元。
14、海域使用申请书两份、海域使用呈报审批表两份,证实獐岛村于2008年11月21日对498.984公顷、499.570公顷海域使用权进行申请,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初审认为两块区域符合海洋规划、无边界纠纷等,黄某2、张某3、尤某签字认可。
15、关于獐岛村增加海域面积的请示、会议记录、獐岛村增加海域使用面积问题协调会签到簿,证实獐岛村、北井子镇政府于2008年9月17日向东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增加海域使用面积,尤某、黄某2批示妥善解决。2008年11月7日,尤某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政府业务会议,会议同意将1.4万余亩无争议海域划拨给獐岛村使用。
16、《东港市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证实渔业村享受海域使用金优惠政策,所取得的海域可由本村村民承包经营,但不可以出租、发包给本村村民以外的人员或单位;如对外出租,则将不享受优惠政策。
17、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