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正泰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 被执行人:张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121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4日受理执行山西正泰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53307.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史俊刚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彦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