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莞淼鑫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江海城车站商业一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向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玲,广东振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爱思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横沥石坑路21号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元廷。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东莞淼鑫锅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爱思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淼鑫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东莞市爱思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9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东莞淼鑫锅炉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9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爱思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9000元的财产。 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原告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告转移财产致使原告损失的后果由原告自己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案保全费610元,申请人已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锡恒 审判员 叶伟芬 审判员 李淑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