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蔡永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
被执行人杨宏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蔡永泽与被执行人杨宏浩追偿权纠纷一案,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19)云072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支付代偿款人民币300007.00元及按判决书确定计算的利息。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实际执行到位69180.00元,剩余代偿款人民币230827.00元及按判决书确定计算的利息、执行费4498.00元均尚未执结。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已依法冻结;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将被执行人杨宏浩名下位于永胜县(房产证号为00××23)的房地产依法予以查封(该财产已在查封前出售给第三人张杰,并由其实际占有使用,因尾款未支付,故未办理过户手续);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杨宏浩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