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田金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保全人:和军,男,****年**月**日出生,纳西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和建龙,男,****年**月**日出生,纳西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田金文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和军、和建龙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5,489.58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38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和军、和建龙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55,489.58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和军在中国建设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55,489.58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和军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口支行尾号2678账户(实际冻结52.08元)银行存款55,489.58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和军在中国建设银行玛纳斯支行尾号0934账户(实际冻结35.49元)银行存款55,489.58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和军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3601账户(实际冻结55.42元)、工行新疆昌吉银行卡业务部尾号8549账户(实际冻结96.65元)银行存款55,489.58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和军在中国农业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8112账户(实际冻结170.05元)银行存款55,489.58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和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935d账户(实际冻结1.11元)存款55,489.58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和建龙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55,489.58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和建龙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2927账户(实际冻结69.77元)银行存款55,489.58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和建龙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4667账户(实际冻结4.00元)存款55,489.5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