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6,7号楼(7)2单元29层2号。
法定代表人:龙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雪,贵州伯克利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6号楼3层301。
法定代表人:陈德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贵州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于2021年7月5日缴纳保全费。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11,004,745.7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贵州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单号为33000467202100000312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被申请人尚欠其合同款项9939552.47元,因此,本院确认保全金额为9939552.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39552.47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元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