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阳众拓磐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大理石路众拓馨苑H栋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维,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缪吉,男,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缪体荣,男,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贵阳众拓磐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缪吉、缪体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众拓磐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阳众拓磐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阳众拓磐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 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