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和聚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08727441W),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碧阳大道与深圳路交汇处圆梦国际。
法定代表人:赵丽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佳明,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长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吕娟,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绍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华,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吴齐龄,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和聚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许长勇因与被上诉人徐绍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和聚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36.00元,由其自行到本院申请退回。上诉人许长勇申请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36.00元,不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