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湘潭高新区上和酒店,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24号。

经营者:谢铁文。

被申请人:湖南致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海棠南路472号。

法定代表人:陈铃。

被申请人:陈碧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湘潭高新区上和酒店与被申请人湖南致雅家具有限公司、陈碧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高新区上和酒店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致雅家具有限公司、陈碧聪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高新区上和酒店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613237181820210008265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致雅家具有限公司、陈碧聪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湘潭高新区上和酒店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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