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迎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住云南省永胜县。
被执行人彪万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城镇居民,住永胜县。
被执行人刘晓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迎芳与被执行人彪万炳、刘晓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17)云072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迎芳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彪万炳、刘晓敏连带清偿原告王迎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7500.00元,,后期利息按判决书确定计算。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人民币30596.00元,执行费人民币1963.00元。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进行查询,到永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永胜县的房产已依法进行司法拍卖,拍卖款已按比例进行分配,其余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