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品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刘家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31UX8。
法定代表人:杨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岳池县白庙镇黄莲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白庙镇黄莲桥村1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1621C4151315XJ。
法定代表人:唐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该村村主任。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品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科公司)与被告岳池县白庙镇黄莲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莲桥村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品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霞、被告黄莲桥村村委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品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9,000元;二、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付清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9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贴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甲方将“岳池县2018年白庙镇黄莲桥村党群服务中心(6+1活动中心)”的贴墙砖、地砖、梯步砖的单项劳务承包给乙方施工;完工后一次性付清款项。乙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交付甲方。2018年9月15日,甲方在收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但甲方并未依约向乙方支付劳务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付款的义务。据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被告辩称 被告黄莲桥村村委会辩称:对于收方表,没有签字人员的姓名,而且没有监理单位的签字盖章;对于19,000元这个数字只是个笼统的;付款方式说的是完工后付款,但是没有说明具体是什么时间,而且没有说明是分几次付款;被告希望与原告协商处理。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贴砖协议》,约定被告将“岳池县2018年白庙镇黄莲桥村党群服务中心(6+1活动中心)”一楼二楼的贴地砖、踢脚线、梯步砖的劳务承包给原告施工;被告负责提供原材料,原告负责搬运材料至施工现场;原告所用工具由原告准备;本工程总价包干19,000元,不分施工部位的难易程度,均已综合考虑;本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经原告施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双方于2018年9月15日签订了《岳池县白庙镇黄莲桥村党群服务中心材料收方表》,表中确认了地板砖、脚线、梯步砖的数量,原告在施工单位栏内签字“验收合格”并加盖公章,被告黄莲桥村村委会在建设单位栏内签字“属实”并加盖公章。现该服务中心已经完全建成并投入使用,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支付劳务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依法提供的《贴砖协议》、《岳池县白庙镇黄莲桥村党群服务中心材料收方表》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贴砖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品科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贴砖施工,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劳务款的义务。原告所完成工作成果,已经移交使用,收方表也明确载明“验收合格”,足以证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合同约定价款为总价包干19,000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价款,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价款19,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不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拒绝支付劳务价款的合法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支付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在本案中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岳池县白庙镇黄莲桥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四川品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款人民币19,0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品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岳池县白庙镇黄莲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天明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前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