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史玉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庄与被告史玉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王**庄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史玉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庄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庄撤回对被告史玉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87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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