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史玉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庄与被告史玉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王**庄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史玉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庄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庄撤回对被告史玉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87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