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告谢朵,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昴与被告谢朵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昴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昴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撤回对被告谢朵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昴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刘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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