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杨维莎,女,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被执行人贵阳天宇服饰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贵州出版集团博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天园区办公楼二楼209室,机构代码:91520112MA6DKHGR84。

法定代表人:顾路。

被执行人:贵阳天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M区2栋1单元36楼12号,机构代码:9152010066296364XT。

法定代表人:何新宇。

被执行人:何新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黎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贵阳桂之雨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环城东路555-593号A幢03层B区,机构代码:91520103322108137B。

法定代表人:温玉萍。

被执行人:贵阳雨成丰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环城东路555-593号A幢03层A区,机构代码:915201033221081531。

法定代表人:吴俊。

被执行人:范寿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贵州出版集团博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贵阳天宇服饰有限公司、何新宇、黎洁、贵阳桂之雨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雨成丰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范寿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维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杨维莎称:杨维莎是贵阳天宇服饰有限公司员工,于2020年9月24日产下一女,现已达到申报生育津贴条件,并已上交所有应交报销生育津贴资料。现国家拨付生育津贴补助款已到天宇服饰有限公司账上,但因贵阳天宇服饰有限公司与贵州出版集团博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导致国家补助杨维莎生育津贴款:31775.03元被贵州出版集团博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冻结。希望通过此书面形式,能把我个人所得国家拨付的生育津贴补助款能解冻转于我名下。生育津贴是国家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需要,生育津贴属于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保障相关人员的基本需要,我个人觉得我应得的生育津贴补助(是正常程序转入公司名下再由公司转付于我),贵州出版集团博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得用该款项作为偿还公司债务。所以本人杨维莎恳求贵州出版集团博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局、法院让银行解冻此账号:贵阳天宇服饰有限公司,招行贵阳分行营业部,85×××01,将汇入此账号的杨维莎生育津贴款,31775.03元转入杨维莎名下。其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贵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手工结算核准拨付单;2、贵阳银行转账支票;3、贵阳银行进账单。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作出的(2020)黔0112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贵阳天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出版集团博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28061.88元及资金损失(以2028061.88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2028061.88元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何新宇、贵阳桂之雨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雨成丰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黎洁以其与被告何新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四、原告贵州出版集团博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何新宇用于抵押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对应产权证号:筑房权证花溪字第××号、10××30号、10××35号、10××32号),被告范寿瑢用于抵押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房屋(面积67.65m')[不动产证明号为黔(2020)花溪区不动产证明第0006944号]和一辆宝马牌轿车(车牌号为贵A×××××,发动机号为11568799N55B30A)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贵州出版集团博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65元,由原告贵州出版集团博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65元,被告贵阳天宇服饰有限公司、何新宇、贵阳桂之雨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雨成丰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范寿镕共同负担16000元(此款原告贵州出版集团博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履行时,由被告贵阳天宇服饰有限公司、何新宇、贵阳桂之雨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雨成丰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范寿瑢一并支付给原告贵州出版集团博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宣判后,被告何新宇不服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以(2021)黔01民终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贵阳天宇服饰有限公司、何新宇、黎洁、贵阳桂之雨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雨成丰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范寿瑢未履行生效判决,原告贵州出版集团博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贵阳天宇服饰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贵阳分行营业部,账户为85×××01内资金32389.54元。

另查明,2021年4月14日,贵阳市南明区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向贵阳天宇服饰有限公司核准拨付案外人杨维莎生育津贴31775.03元,该款于2021年5月21日到贵阳天宇服饰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贵阳分行营业部账户为85×××01账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贵阳天宇服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31775.03元是否属于被执行人贵阳天宇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异议人杨维莎对该账户内的31775.03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中,根据异议人杨维莎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异议人在被执行人贵阳天宇服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生育而享受国家生育津贴政策,该款项属于专款专用,由国家相关部门拨付给异议人工作单位,再由其单位发放异议人,该款项应为异议人杨维莎所有。因此,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贵阳天宇服饰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贵阳营业部85×××01账户的银行存款31775.03元不属于被执行人贵阳天宇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异议人杨维莎对该款项31775.03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案外人杨维莎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对被执行人贵阳天宇服饰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贵阳分行营业部,账户为85×××01内资金31775.03元的执行。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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