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红,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被执行人:阿布力米提牙生,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高红与被执行人阿布力米提牙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3023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认:一、被告阿布力米提牙生需偿还原告高红借款共计2,700,000元。还款日期按照2020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3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500,000元;2021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500,000元;2021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500,000元;2022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400,000元;2022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500,000元。二、被告阿布力米提牙生未按照上述还款日其中任何一期约定金额还款,视为违约,原告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偿还的全部金额。三、案件受理费28,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200元由被告阿布力米提牙生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在执行中,我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149,924.68元,已发放给申请人。2021年7月13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具体约定为:剩余款项2,550,075.32元在三个月支付完毕;若在三个月之内没有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可以继续申请执行剩余案款,本案的执行费29,54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到位149,924.68元,未到位2,550,075.3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剩余案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本案予以终结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新3023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时效为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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