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家庭住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后瓦街125号

被告:吕梁市园林绿化处

法定代表人:郝×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吕梁市园林绿化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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