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家庭住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后瓦街125号
被告:吕梁市园林绿化处
法定代表人:郝×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吕梁市园林绿化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