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卓尼县集中供暖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林海,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汉通,男,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红霞,女,住甘肃省卓尼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尼县集中供暖公司与被告吴红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尼县集中供暖公司与被告达成谅解,以被告已缴纳暖气费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红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和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卓尼县集中供暖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6元,减半收取计247.8元,由原告卓尼县集中供暖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苟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