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甄丽红,女,1973年4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任勇,男,1991年9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史静静,女,1991年5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甄丽红与任勇、史静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任勇、史静静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史静静在本院执行(2021)冀0184执恢14号案件中有房屋拍卖款19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史静静在(2021)冀0184执恢14号案件中有房屋拍卖款2238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