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天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张保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张天生与张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张保军应当偿还权利人张天生欠款51635元。因义务人张保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天生于****年**月**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于2021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保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张保军有位于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洛市房权证2008字第××号)号的房产,本院对该房产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我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查明发现被执行人张保军名下有车牌号为豫C×××××号、豫C×××××号、豫C×××××号、豫M×××××号四辆汽车,本院对以上车辆属轮后查封,暂无法处理。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张保军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391执7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保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天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我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涛 审判员 史建榕 审判员 韩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盛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