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门市明玉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明,总经理。
被告:邓晓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郭成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江门市明玉美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晓荣、郭成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明玉美照明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门市明玉美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64元,减半收取计154.32元,由原告江门市明玉美照明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