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舒开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教雾,江西泓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华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审理经过
原告舒开峰诉被告谢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开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教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华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舒开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8500元,借款利息23677.5元(截至2020年11月18日),本息两项合计62177.5元;2020年11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直到还清本金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从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直到还清本金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8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提出向原告借款38500元,当时原告以现金方式将借款支付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书写了借条。该借条约定了借款主体、借款金额、月利率和借款期限等内容。借款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借款利息,也没有归还借款本金。截至2020年6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8500元,借款利息23677.5元(2017年6月19日至2020年11月18日期间41个月的利息,计算方式:38500元×1.5%×41个月),本息两项合计62177.5元。近几年,原告一直都在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一直以经济周转困难等理由推诿,最近一年原告就联系不上被告了,也不接电话。现本案诉讼时效即将到期。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拒不依照约定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其依法应承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的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谢华妹未作答辩。
被告质证
原告舒开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其本人身份证、被告谢华妹的身份证、被告谢华妹于2015年9月18日书写的借条(复印件)及其于2017年6月18日书写的借条(原件)等证据。被告谢华妹未到庭质证,未对证据提出异议。上述证据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谢华妹因经营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舒开峰借款。2015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谢华妹提供借款25000元,被告谢华妹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息3分(即月利率30‰)。借款后,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2017年6月18日,经原告催收,被告谢华妹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包括借款本金25000元和前期借款利息13500元在内总金额为38500元的借条一张(原借条由被告收回),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年底,月息2分。如期限超过一年,则月息2.5分,期限超过两年则月息3分。此后,被告未予还本付息。原告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同时查明,本案由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谢华妹因经营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舒开峰借款,被告谢华妹向原告出具借条,由此形成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足额归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拖欠的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与此同时,因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且本案纠纷由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故案涉借款利息的计算,其前期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后期利率不得超过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2021年1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谢华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结欠原告舒开峰借款本金25000元。 二、前期借款利息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按年利率24%计算,后期借款利息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随本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677元,由被告谢华妹承担并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赖道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