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先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回龙观大队,住所地北京市天通东苑一区74号楼。
负责人韩飞,队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先之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回龙观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先之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先之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先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先之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