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丽娜,女,汉族,1997年8月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文春,男,1973年12月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沃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彬,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丽娜与安徽省沃迅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沃迅电梯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陈丽娜支付工资10533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021年7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沃迅电梯有限公司1061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霍园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薛中卫 书 记 员 吴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