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秀启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中和街道物流园区电商大厦电商孵化园A栋1楼113-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61DW5E3R。
法定代表人:胡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童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乳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秀启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秀启盈公司)与被告李童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秀启盈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秀启盈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秀启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24元,减半收取,计113.12元,由原告重庆秀启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