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口县怡心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为九江市湖口县三里大道老地税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9L345071360。 经营者:鲁鞋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被告:张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口县怡心冷冻食品经营部诉被告张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口县怡心冷冻食品经营部以双方庭外协商可能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口县怡心冷冻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湖口县怡心冷冻食品经营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