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调兵山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某,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调兵山市。

被告:付某,出生年月不详,性别职业不详,住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调兵山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调兵山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调兵山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调兵山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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