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自诉人)邱利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邱利平诉陈小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诈骗罪刑事自诉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闽0782刑初59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邱利平上诉称:上诉人已提供了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刑事自诉的规定,陈小花有钱、有房产,有能力偿还17.8万元,但一直不履行。陈小花收到17.8万元转帐存款后,对该财产隐藏、转移或无偿转让财产等情形,该罪证,上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调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68条规定,可申请由人民法院调取,也可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综上,上诉人的自诉符合立案条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邱利平一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2020)闽078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20)闽07民终1110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生效证明复印件、(2019)闽0782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邮寄给武夷山公安局、检察院的邮件交寄单复印件。以上证据并不能证明陈小花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诈骗的事实。且经查,邱利平在(2020)闽078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案件生效后已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案件正处在一审法院执行过程中,陈小花的房产已询价评估、启动拍卖程序。故一审以邱利平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缺乏罪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