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令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迟双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令发与被上诉人迟双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21)吉0723民初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21)吉0723民初4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孔令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