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文斌,男,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张海波,男,汉族,住海州区。
保证人:张东旭,男,住海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文斌与被执行人张海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706民初7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海波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文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东旭于2019年6月5日自愿为张海波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海波及保证人张东旭的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保证人张东旭名下有苏GA××××车辆,但被另案查封,本案于2021年6月24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及保证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及本案保证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保证人张东旭名下虽有车辆,但被另案查封,本案无权处置,除此之外,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次查控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或保证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