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汤瑞林,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二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川332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瑞林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上诉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10日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以(2019)川33刑更255号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

被告辩称

现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意见,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裁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案开庭审理后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瑞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4个表扬。

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甘孜监狱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旁证、缴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汤瑞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汤瑞林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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