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国全,男,1968年2月20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金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郑丽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康德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包头市德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58号帝豪天下写字楼624-625。
法定代表人:樊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富南小区28号写字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范宇光,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全与被执行人金龙、郑丽芬、内蒙古康德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对被执行人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金龙、郑丽芬、内蒙古康德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金龙分别于2020年9月7日、2020年11月4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3月20日缴纳执行款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共计37万元。该款项已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国全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