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晓旭,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一沈阳中海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刘长胜,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彧,系辽宁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二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曹孟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长海,系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三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辛国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洋、高健,均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晓旭与被告沈阳中海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李晓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晓旭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金凯东 审 判 员  刘海瑛 人民陪审员  申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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