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鞍山市太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马鞍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邢序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萍,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耿善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太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善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太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太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马鞍山市太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太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