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彦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业圣,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彦田与被告刘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彦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2020年10月10日的《协议书》并赔偿1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在2020年9月在办理国家扶贫小额贷款时,发现被人冒用原告的身份贷款270万元,个人信用出现问题,不能享受国家扶贫小额贷款,后发现该情况是被告所为。原、被告在2020年10月1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写了《协议书》,现被告拒不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涉及被告刘杰的刑事犯罪,不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彦田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88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