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海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长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峥昱,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孙钦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海滨与被执行人孙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辽宁省长海县法院作出的(2020)辽0224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孙钦国向申请人支付借款13659元。现该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钦国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海滨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孙钦国电话拒接。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孙钦国公告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财产。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2021年8月23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孙钦国的财产进行2次网络查询,并于2021年4月26日在长海县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孙钦国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保险,无公积金账户。
至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孙钦国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钦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海滨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