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化工产业园区精细化工区经五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551889002G。 法定代表人:王富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众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班定营村呼托旧路路东(华仓生物南预制板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690066794U。 法定代表人:石华。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众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众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1063639.7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庆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