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宁,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倩,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周志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祥,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强与被申请人周志华、谢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皖0223民初27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150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周志华的财产。申请人张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强与被申请人周志华、谢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已申请撤诉并经本院裁定予以准许,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周志华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志华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150万元范围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新丽 人民陪审员 陶平平 人民陪审员 郭少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