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贤邦建筑劳务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甘雨镇民兴录199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MA67JTYK74。 法定代表人:杜青山,系四川贤邦建筑劳务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贵州省赤水市,系四川贤邦建筑劳务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36号中国华融大厦(原金元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87282886C。 负责人:简开伟,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贤邦建筑劳务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贤邦建筑劳务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贤邦建筑劳务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四川贤邦建筑劳务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贤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家华 书 记 员 黄开燕